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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
城镇住户调查方案
发布日期:2012-12-20
点击量:14232
(一)为全面了解城镇居民生活现状及变化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城镇住户调查方案》。(二)本调查方案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调查资料。(三)本调查方案的调查对象: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四)本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五)本调查方案的数据收集方式: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等内容采用日记账方法来收集,每季上报一次;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每月填报,年末一次性上报。个人基本情况、收入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内容按家庭成员分别记账,消费支出以家庭为单位记账。调查户月记账周期为上月21日-本月20日。(六)本调查方案的数据汇总范围:1.规定的国家点调查市、县调查户资料;2.参加国家汇总的地方点调查市、县调查户资料。(七)本调查方案的数据上报要求:各调查市、县按要求将分户资料上报省级调查总队,省级调查总队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通过指定的Ftp地址转报给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上报时间详见报表目录。遇到法定节日长假,按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周六、日仍按期报送,不得延期。(八)本调查方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九)本调查方案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十)本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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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
价格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0
点击量:10748
一、为反映全国生产、流通,消费与投资等环节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分析价格变动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生产者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调查、餐饮业价格调查。 三、价格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抽选出的市、县城调队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向基层采集原始数据汇总后上报。 四、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方法统计。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全国选择部分城市调查1万多个企业,1000多个品种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权数根据工业普查资料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范围包括抽中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建筑业企业及建设单位,全国选择28个省市4千多个工程项目,权数根据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资料确定。 五、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在全国选择不同经济区域、以及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样本,对其市场价格进行经常性的调查,以样本推断总体。目前,我国抽选出的调查市、县226个。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等十四类,300多种商品价格,计算权数根据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统计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食品、衣着、服务项目等八大类,300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计算权数根据9万多户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构成确定。 六、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报告频率为月报、年报。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报告频率为半年报、年报。